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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2005-07-11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8915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5年07月05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5〕51号发布日期: 2005年07月11日
主题分类: 财政;税务;其他_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5〕51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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